各学院、各部门、各单位:
为加强对学校党员、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的监督工作,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,强化党员、干部队伍管理,根据上级关于因私出国(境)管理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有关规定,结合近期因私出国(境)征求意见的情况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管理监督对象范围原则上包括学校纪委联系监督的党员、干部。
2.党员、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(境)、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件。
3.党员、干部因私出国(境),应按照组织、人事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批手续。未经批准,不得出国(境),严禁“说走就走”。
4.对党员、干部因私出国(境),学校组织、人事等管理部门应提前按照规定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,征得无异议意见后再进入后续审批环节。
5.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的党员、干部,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行程路线、起止时间和目的地出行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,应重新履行审批及征求意见程序。
6.党员、干部因私出国(境)费用一律自理,严禁借公务之机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,严禁用公款报销因私出国(境)费用。
7.对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、机要档案和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有关人员,学校组织、人事等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从严审核。
8.学校纪委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,不定期地对党员、干部出国(境)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,如发现党员、干部存在违纪违法行为,将视情节轻重,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。
中共菏泽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
2026年9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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